被繼承人生前舉債有的是為個人生產或生活需要所欠的債務,法律上定性為被繼承人個人債務,簡稱為被繼承人債務。實踐中屬于被繼承人的債務有哪些呢?
一、屬于被繼承人的債務有哪些
被繼承人的債務主要包括這樣幾類:
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屬于被繼承人個人的債務,如合伙債務各屬于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
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應注意的問題:
(1)應區別被繼承人的債務與其家庭共同債務。家庭共同債務是指為了家庭成員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家庭的共有財產來清償,不能以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全部清償。家庭共同債務中應由被繼承人清償的部分應確定為被繼承人的債務。
(2)應區別被繼承人的債務與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現實生活中,并非所有以被繼承人的名義欠的債務都是其個人債務,以下兩種債務雖以被繼承人的個人名義形成但不應完全歸為被繼承人的債務:①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家庭債務。②因繼承人不盡扶養、贍養義務,被繼承人迫于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這種債務應先用遺產清償,對不足部分繼承人仍然負有清償義務。
(3)應區別被繼承人債務與繼承費用,繼承費用應當從遺產中支付,而不屬于被繼承人債務。
二、如何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根據《繼承法》第2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規定:“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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