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曾經有個這樣一句名言:只要能夠獲得300%的利潤,就會有人甘冒殺頭的風險。有資料顯示:一盎司可卡因在美國毒品市場上可賣到8000至10000美元,是黃金價格的20多倍。每公斤海洛因,在產地阿富汗為750美元,運到邊境,價格便翻上二三倍,達到2000美元。到了巴基斯坦的卡拉奇,身價再次提高,達到5000美元。販毒可以獲取暴利但給國家和人民帶來重大危害,因此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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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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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云鵬系販毒人員,為了出售毒品,2018年4月,聯系被告人張軍明購買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張軍明遂聯系寧保沖購買。2018年4月21日,寧保沖駕駛其所有的桂AXXXXX號黑色本田雅閣牌轎車從廣西橫縣到陜西西安,將200余克的海洛因送至被告人張軍明處。2018年4月25日晚上、4月26日凌晨,被告人田云鵬向張軍明提供的寧保沖的工商銀行賬戶分兩次共計打款96000元。2018年4月27日,張軍明租其前妻張某某的陜AXXXXX號黑色本田雅閣車攜帶從寧保沖處取得的海洛因從西安前往銅川欲送至田云鵬,同日13時許,銅川市公安局印臺分局民警在銅川市耀州區演池收費站將張軍明查獲,并從張軍明身上搜出200.14克疑似毒品一包,后經鑒定,檢出海洛因成分。
2018年5月8日,銅川市公安局印臺分局民警在銅川市王益區五一路工商銀行附近將與他人剛交易完毒品的販毒人員田云鵬當場查獲,并從田云鵬身上查獲疑似毒品3包,經稱重,分別為16.8克、5.26克、56.22克,后經鑒定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法院判決:被告人寧保沖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張軍明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田云鵬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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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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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關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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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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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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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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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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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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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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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條關于毒品犯罪的再犯的規定即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還有第三百五十七條關于毒品的范圍及毒品數量的計算的規定即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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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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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張軍明、寧保沖、田云鵬主觀上具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販賣毒品海洛因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寧保沖、張軍明已經完成了毒品交易行為,是既遂;被告人田云鵬支付了200.14克海洛因的價款,但未收到該毒品,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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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識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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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與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有一個很大的區別,就在于毒品犯罪沒有直接可以去司法機關控告、檢舉的受害人,買賣毒品的雙方都是在做“生意”,有利可圖,一般情況下不會去主動投案,加之雙方都明知這種買賣是違法犯罪,都很謹慎,也懂得隱蔽,如果沒有可靠情報,破案率是不會很高的。總而言之,我們在生活中不應從事這種行為獲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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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同案情細節下,最后結果也不同,如果您遇到相似問題,可以在第一時間找律霸網律師在線圖文咨詢或電話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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