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就業(yè)壓力的增加,勞動者對很多用人單位的上述做法是敢怒不敢言。特別是一些餐飲服務企業(yè)利用求職者急切找工作的心理,常在“試用期”上耍花招,即不適當?shù)匮娱L試用期。那勞動者該如何預防試用期不被騙呢?律霸小編就為大家講解一下此類問題,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tài),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我們建議勞動者在求職時要多加防范,避免被欺騙。具體來說有四點,一是要簽合同。打工者在求職時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能過于相信口頭合同,否則一旦發(fā)生勞動糾紛,就很難找到有利的證據(jù)。二是要學點勞動法知識。
不了解勞動合同該怎么簽、怎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就很容易被用人單位牽著鼻子走,有時合同條款中出現(xiàn)明顯不公平的地方也看不出來,對自己是否會受騙更是一無所知。三是要學會觀察。一個有誠意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的簽訂、相關待遇的兌現(xiàn)上是正規(guī)而及時的,如果用人單位提出這樣或那樣的要求,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其中可能有詐。四是要勇于維權。打工者如果發(fā)現(xiàn)用人單位侵犯了自己的正當權益或有不規(guī)范的地方,要勇于向勞動部門舉報,不應忍氣吞聲。所有的打工者都勇于維權,形成維權的風氣,用人單位的欺騙伎倆就會失去作用。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xiàn)的。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yè)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1、試用期過長。試用期的長短應該根據(jù)勞動合同的時間來確定,而不得隨意加長試用期,否則超過法定的部分是無效的。
2、試用期不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當然也包括試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勞動法該條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部發(fā)[1996]354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的通知》第3條之規(guī)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xù)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隨意解除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一)項作了規(guī)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只有在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才有權利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一般可以根據(jù)招聘時具體的錄用條件和對勞動者工作進行考核情況來確定。如果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符合錄用條件,考核合格,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屆滿后要及時辦理轉正手續(xù);如果不符合錄用條件,考核也不合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事實和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在試用期期滿前一天就強行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法》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糾正。如果造成勞動者損失,還要給予相應的賠償。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現(xiàn)實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們遇到了勞動方面的困擾,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直接起訴或報警立案,或者在第一時間找律霸網律師在線圖文咨詢或電話咨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也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非醫(yī)療機構強制隔離恐涉非法拘禁罪
2020-03-04違反治安管理要坐牢嗎
2020-03-13和老公分居很久了,準備離婚,異地離婚手續(xù)如何辦理?
2020-04-02可以無償轉讓專利嗎
2020-04-07誤工費賠償?shù)臅r間限制是怎么樣的?
2020-04-11租二房東的房子,需謹慎!
2020-04-15土地買賣合同書怎么寫?
2020-04-22房東突然要加租違法嗎?
2020-04-22集資詐騙罪的構成條件
2020-04-23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追償權之相關法律
2020-04-23欠條的訴訟時效是多久,訴訟時效中斷怎么辦
2020-04-23你知道房產過戶要交稅嗎?
2020-04-26租房簽了一年租賃合同,想走時押金可以退嗎
2020-04-28離婚時把財產轉移給孩子算財產轉移嗎?
2020-04-28離婚中子女撫養(yǎng)權怎么判決?
2020-04-28通過中介購房時注意事項是什么
2020-04-29辭退后沒新工作社保怎么辦
2020-04-29筆跡鑒定一般由誰提出申請
2020-04-30夫妻離婚以后按揭房應該如何過戶?
2020-05-01夫妻離婚什么時候需要請律師?
2020-05-01繼承權公證的流程怎么走?
2020-05-01新婚姻法關于子女撫養(yǎng)費的規(guī)定有哪些?
2020-05-02哪些情形離婚損害賠償法院不予以支持?
2020-05-03上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怎么走?
2020-05-03子女撫養(yǎng)費能變更嗎?如何變更?
2020-05-03起訴增加子女撫養(yǎng)費如何確定管轄?
2020-05-04異地可以離婚嗎?如何辦理訴訟離婚?
2020-05-05短信能否作為離婚證據(jù)?應該如何收集?
2020-05-05訴訟離婚財產保全需要什么條件?如何申請?
2020-05-06找出軌證據(jù)能不能請私家偵探
2020-05-08勞動合同期限內選擇辭職要承擔哪些后果
2020-05-08開車撞死人是否需要坐牢
2020-05-09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以后還能不能撤銷?
2020-05-10離婚以后要求對方增加子女撫養(yǎng)費需要什么條件?
2020-05-11夫妻首先提出離婚一方會不會失去子女撫養(yǎng)權?
2020-05-11對方不給探望孩子可不可以變更子女撫養(yǎng)權?
2020-05-12政府征收土地補償方面通常包括哪些?
2020-05-12二手房貸款具體流程和手續(xù)是什么
2020-05-12醫(yī)護人員被無故裁員怎么維權
2020-05-13新房交房該如何進行驗收
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