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讀】本條是關于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現實中有很多不按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由于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法律意識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逃避應當履行的勞動合同義務,任意解除勞動關系,極大的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這種情況,本法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一、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
1.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平等自愿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地位平等,應以平等身份簽訂勞動合同。自愿是指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強加于人和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條款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才能簽訂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有些合同規定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子女;因工負傷協議“工傷自理”,甚至簽訂了生死合同等顯失公平的內容,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這類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成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因此,在簽訂合同前,雙方一定要認真審視每一項條款,就權利、義務及有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并且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有效合法的勞動合同。
3.合同內容要盡量全面。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分為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對于必備條款,合同必須寫明,對于約定條款,可以雙方當事人根據勞動關系的內容和需要來約定。合同內容要盡量全面,如果條款過于簡單、原則,容易產生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4.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它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必須通俗易懂,盡量寫明確,以免發生爭議。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作為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協議,也有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之分。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直接用書面文字形式表達和記載當事人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的協議。我國勞動法和本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嚴肅慎重、準確可靠、有據可查,一旦發生爭議時,便于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另外,書面勞動合同能夠加強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感,促使合同所規定的各項義務能夠全面履行。與書面形式相對應的口頭形式由于沒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據,隨意性大,容易發生糾紛,且難以舉證,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未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
對于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本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四、先訂立勞動合同后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
在現實中也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進入工作崗位之前,先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對于這種情況,其勞動關系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其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試用期、經濟補償金等,均從用工之日起計算。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有勞動糾紛只知道去仲裁?有些糾紛找勞動監察大隊才對!
2019-12-19貸款買的房子,能賣嗎?
2020-03-25票據偽造的類型
2020-03-30未成年人入室盜竊如何判刑
2020-04-08訴訟離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2020-04-13沒有借條,我還能要回錢嗎?
2020-04-14申請醫療過錯鑒定的時效期多長
2020-04-16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發放標準是什么
2020-04-21夫妻離婚如何處理共同債務?
2020-04-27怎么確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
2020-04-28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咋區分?
2020-04-29起訴奪回孩子的撫養權需要什么證據?
2020-04-30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認定和界限區分
2020-04-30婚姻需謹慎,謹防出現重婚
2020-05-06發“國難財”有什么后果
2020-04-30社會信用體制下民間借貸糾紛問題
2020-04-30暴力取證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2020-04-30離婚訴訟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2020-05-01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如何處理?
2020-05-01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2020-05-02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2020-05-03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是否能贈與
2020-05-04起訴老板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2020-05-04違章建筑拆遷會有補償嗎?
2020-05-04離婚協議書中子女撫養費標準一般是多少?
2020-05-04離婚以后戶口怎么辦?如何辦手續?
2020-05-05職工養老保險要繳納幾年
2020-05-06離婚后可否再次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020-05-08孩子送別人收養親生父母能不能要回來?
2020-05-08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怎么分擔?如何請求減免?
2020-05-08夫妻結婚后房屋贈與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2020-05-08工資存父母的銀行卡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2020-05-09銷售商品房計價方式是什么
2020-05-09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不滿意怎么處理
2020-05-09離婚被告拒不分割財產需要承擔哪些民事和刑事責任?
2020-05-10協議離婚時關于房產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0-05-10夫妻首先提出離婚一方會不會失去子女撫養權?
2020-05-11遺棄重病的妻子要承擔哪些責
2020-05-11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了解一下
2020-05-11債務抵消的相關法律
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