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6年3月, 女工徐某進入深圳市寶安區某公司擔任業務部副經理。勞動合同每年一簽,最后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為2003年3月13日至2004年3月12日。2004年3月12日, 公司以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為由,決定終止與懷孕6個多月的徐某的勞動合同,并不給徐某任何補償或賠償。公司終止徐某的勞動合同,并不予補償或賠償的理由是:根據《勞動法》第23條和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徐某不服公司的決定, 經協商未果后向寶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徐某的仲裁請求。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向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公司無須支付徐某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結果,法院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樣判決公司支付徐某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
[問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和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 公司能否終止徐某的勞動合同?
[評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和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公司不能終止與徐某的勞動合同。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3條等勞動法規都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保證其獲得基本工資的權利。雖然《勞動法》第23條和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這是對普通勞動者的一般規定,而對受勞動法特殊保護的三期女職工,則不適用。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綜上可知,公司不能終止與徐某的勞動合同。公司堅持要終止與徐某的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對三期女工特殊保護的規定,侵犯了徐某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三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裁判公司支付徐某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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