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爭議糾紛若干程序問題的意見
1、涉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勞動爭議糾紛的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因此,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糾紛,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2、一裁終局標的額標準的把握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此,一般應當以當事人申請仲裁時各項請求的總金額為標準確定該申請是否屬于一裁終局的事項。
最低工資標準發生調整時,據以確定仲裁程序的申請仲裁標的額自最低工資標準公布之日起進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新受理的案件應當以新標準確定裁決效力。
3、一裁終局事項標準的把握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因此,執行國家勞動標準產生的糾紛屬于一裁終局的事項。
4、爭議內容既有一裁終局又有非一裁終局事項時的處理
當事人雙方在同一起仲裁案件中的爭議內容涉及多個方面,其中既包含屬于法定一裁終局的爭議,又有非法定一裁終局勞動爭議事項的,該裁決一般不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條關于終局裁決的規定。當事人雙方不服裁決內容的,均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起訴訟。
5、對一裁終局裁決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亦申請撤銷裁決時的處理
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一裁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之前,中級法院對于用人單位一方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不予受理。因為勞動者一旦起訴,仲裁裁決就不再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就失去意義。因此,勞動者一方起訴的,基層法院即應對整個勞動爭議進行全面審理。
如勞動者起訴后又撤訴的,經征詢用人單位一方意見,用人單位要求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準許撤訴并仍對整個案件進行審理;用人單位也認為不需要繼續審理的,可以準許勞動者撤訴,仲裁裁決發生相應法律效力。
6、一裁終局裁決后勞動者申請執行,而用人單位申請撤銷時的處理
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裁決,勞動者已申請執行,而用人單位申請撤銷該裁決的,法院應當對被執行財產停止處分。如該裁決被撤銷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法院應當繼續處分。
7、一裁終局裁決被法院撤銷后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一裁終局裁決被撤銷后,當事人雙方均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需再經過前置仲裁程序。
8、一裁終局裁決的審查
一方當事人不服一裁終局裁決提起訴訟時,法院一般應根據裁決文書中程序性權利告知事項對該裁決進行審查,以判明該裁決是否屬一裁終局裁決。
9、先予執行裁決的申請執行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據此,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的,應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責任明晰,不先予執行會影響當事人生活保障或及時治療的,可作出先予執行裁決書,連同移送執行函,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先予執行裁決統一由被執行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執行。
10、確認勞動關系爭議的處理
當事人僅就與用人單位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向仲裁部門或法院提出確認請求的,一般應當向勞動者釋明,要求其增加與勞動關系有關的支付勞動報酬等實體請求,以避免重復仲裁或訴訟,及時周嚴地保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
1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的掌握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進行了調整,由原來的六十天調整為一年。因此,對于2008年5月1日起發生的勞動爭議糾紛,應當適用一年的申請時效;對于2008年5月1日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糾紛仍適用當時的時效規定。
1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適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勞動爭議糾紛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程序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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