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必須滿足以下要件: 1、有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是指違反法律并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既包括構成犯罪的嚴重不法行為,也包括尚未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類的不法行為,而且這種不法侵害是客觀的、現實的。如果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自以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行為的,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屬于假想防衛。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經著手實施侵害行為且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不法侵害行為開始和存續的時間,就是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的時間。 3、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衛合法權益的目的而實施的貌似正當防衛的行為,如防衛挑撥即故意挑逗、引誘對方實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加害于對方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情況而是犯罪行為。 4、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對準目標,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的行為和結果限度要件。所謂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衛強度。 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是防衛過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認識到其防衛強度超過了正當防衛所必需的強度。重大損害是指防衛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夠避免的嚴重損害。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沒有獨立的罪狀,也沒有獨立的法定刑,法律規定按行為人觸犯的有關條文和罪名確定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除處罰。 無限防衛權:為了鼓勵公民積極同犯罪作斗爭,有效地制止嚴重暴力犯罪,維護合法權益,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對無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雖客觀上造成損害,但不是非法行為,應盡可能躲避,只有萬不得已情況下,才能實施一定的損害行為來制止不法侵害,但其性質不屬于正當防衛,應屬于緊急避險行為。 對動物的侵害動物是無主的,其加害不屬于不法侵害,不屬于正當防衛;動物是有主的,或是國家保護的珍貴動物,其加害行為可以實施“緊急避險”行為;如果動物的加害是其主人或他人故意利用,應屬于正當防衛。 互毆案件一般不存在正當防衛,雙方都有傷害的故意,有兩種情況可能有正當防衛:(1)一方放棄斗毆逃避,另一方不肯罷休,逃避一方有正當防衛的權利;(2)在斗毆過程中,一方行為的性質發生急劇的變化,另一方存在正當防衛的權利。如開始是動手動腳,另一方突然掏出槍來。 三、防衛的必要限度(一)有兩種觀點: (1)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強度大致相適應;(適應說) (2)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必須采取的行為,都在限度之內;(必須說) 適應說對防衛人的要求過嚴,必須說體現了防衛目的,但往往放得過寬,不利于保護侵害人。 防衛設置是指為了預防可能到來的不法侵害,事先采取一些防衛措施,在不法侵害到來時能夠起到防衛效果。 法律上沒有禁止,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目的是為了防止不法侵害,不是為了報復他人; 2、本身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3、防衛裝置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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