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依法接受被告張荷花的委托出庭代理訴訟,代理人通過閱卷和聽取法庭調查,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依法駁回。現發表以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并采納。
一、洪洞縣交警隊劃分被告方負事故的次要的建議沒有事實依據,是錯誤的。
通過查閱交警隊的(2007)2055號事故卷,看兩位司機的陳述,再結合被告方兩位目擊證人的當庭陳述,原告方對事故發生的過程也沒有異議。本案的焦點是被告方是否是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從交警隊認定的事實和兩目擊證人的當庭陳述看,被告是在靠右正常行駛,原告是酒后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違章(未戴頭盔)載人逆行,并且 是突然向相對方向行駛的車輛斜沖過來,撞在車輛右前角后,倒入路旁邊溝,被告方司機在兩車相距十七、八米時,發現原告斜沖過來,立即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由于雙方的車速都約為40——50公里/小時,雙方的相對車速都約為90公里/小時,反應的時間只有0。72秒,在這么短的時間內,被告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也只能是緊急制動,以避免事故的發生,來確保安全暢通通行。但由于原告的突然行為,被告是猝不及防緊急制動,原告由于酒后反應遲鈍和未經嚴格訓練,眼看事故發生時,只說了句“麻啦”(壞了的意思),未采取制動措施,任由摩托車沖撞。由此可見,被告方在剎那間已盡了確保安全暢通的義務,并無任何過錯,相反是原告突然逆行和操作不當,并且斜撞汽車 的右前側,是發生事故 的唯一原因,負有全部過錯責任。原告方辯解的“即是逆行,對方也應該慢就慢”,但對方不是慢,而是緊急剎車。因此原告方的辯解是不成立的。另外,交警隊的責任劃分是建議,僅供參考,并非原告所說的“權威部門認定”。因此,交警隊的劃分責任建議,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 不予采信。
二、由于被告方無過錯,被告方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原告的損失中,醫療費小票沒有醫院印章,不具有合法性;護理費和誤工費應按20天計算,標準為農村勞動力收入;伙補應按20天計算,每天15元;交通費和修理費沒有真實性和合法性及相關性;原告要求被告承擔45%的損失,是沒有事實依據 的,由于被告無過錯,不應承擔原告的任何損失。
三、被告的損失 ,原告應全部承擔。
由于原告一方過錯,導致事故的發生,給被告方造成了極大的損失。其中,清障費和32天的扣車保管費有交警隊的正式票據;修車有明細和稅票;墊付的醫療費原告方認可;停運損失(扣車32天、修車4天)有兩證人的證言和交警隊的票據及修車稅票證明,這符合高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故原告應依法賠償被告的損失32000元。
綜上所述,本案事故 發生是原告一方過錯造成的,被告無過錯,不應承擔原告的損失 ,交警隊的劃分責任建議是沒有事實依據的;被告的損失應由原告全部承擔。依照《安全法》等規定,請求人民法院 依法駁回原告的訴求,支持被告的反訴請求。
謝謝審判長!謝謝審判員!
代理人 山西誠敏敏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海龍
二00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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