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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朱基簽署第三百五十一號國務院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自今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與一九八七年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相比,新條例擴大了醫療事故的內涵,同時加大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責任。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昨天(14日)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新條例中,將醫療事故明確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明確醫療事故的過錯原則,并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為一級醫療事故,其他三級醫療事故分別為造成患者中度、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一般功能障礙;或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條例取消了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的劃分。
一九八七年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
新條例中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情節嚴重的,將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國務院發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附全文)
新華網北京4月14日電第351號國務院令公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華社今天受權全文播發這個條例。
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分總則、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醫療事故的賠償、罰則、附則共7章、63條。
這個條例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條例施行前已經處理結案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再重新處理。(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新華網北京4月14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51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經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朱基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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