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訂立勞動合同要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自然也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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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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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黃某原在一家國有企業工作并與企業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內,黃某以收入偏低為由,口頭提出解除合同,企業未予答復。過了10天,黃某就被一家合資企業招用,又與該企業訂立了勞動合同,黃某走后,原企業生產受到影響,要求黃某回廠上班,同時,與黃某所在的合資企業聯系,希望讓黃某回廠,但合資企業以已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不予放人。于是原企業向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黃某和合資企業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仲裁委員會依法維護了這一國有企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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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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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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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例中,職工黃某并未按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接觸勞動合同,僅僅以口頭形式通知企業,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規范,且黃某在十天后入職了其他企業,遠未達到法律中規定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的標準,因此黃某并未解除與國有企業的勞務關系,《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仍有義務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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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識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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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法律是保障社會公平公正的關鍵,一定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范,即使自己不懂,也應該多去學習,處于社會之中,也一定要契約精神,違背契約,就可能觸碰到法律的紅線。
當然不同案情細節下,最后結果也不同,如果您遇到相似問題,可以在第一時間找律霸網律師在線圖文咨詢或電話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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