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鬧事者不在少數,關心新聞的朋友對于尋釁滋事罪應該并不陌生,畢竟那些在家悶久了就熱愛“挑戰”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個體,最常見的就是以“尋釁滋事罪”被拘。
之前我們也了解到了,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這三種皆是破壞公共秩序的罪,他們雖然相似但實際存在明顯可區別的特征。那么對于尋釁滋事罪的認定,要對其進行本罪與非罪的區分,又該如何進行呢?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
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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