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之中,借款合同這種合同是普遍存在的,此乃一種保障債權人的契約精神,由此而誘發的糾紛也是很多的,而其中,擔保問題就是一個關鍵。那么,借款合同要否提供擔保和債務人如何提供擔保?下面讓我們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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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要不要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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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有了擔保,將來實現債權才能有更好的保證。在民間借貸中,有條件的,應該盡可能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一般情況都是設立連帶保證,只要擔保人具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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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應如何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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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提供擔保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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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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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應當具有代債務人償還借款的經濟實力,由擔保人在借款協議上簽字。根據《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的規定,保證人應當是依法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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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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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機關(國務院專門批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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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實業單位、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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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但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范圍內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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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擔保數額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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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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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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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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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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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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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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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航空器、船舶、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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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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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下幾類財產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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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各級國家機關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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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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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實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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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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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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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有保證人又有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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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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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借款合同要否提供擔保和債務人如何提供擔保方面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現實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們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或者在第一時間找律霸網律師在線圖文咨詢或電話咨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也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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