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遺產分割協議程序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產分割協議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3、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4、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關于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什么?
2021-03-20怎么寫離婚起訴書?
2021-02-02女方離婚起訴書怎么寫
2021-03-01不準離婚判決書范文
2021-03-10離婚調解書怎樣才生效 法院是如何調解離婚的
2020-12-11怎么證明分居兩年,如何證明夫妻分居
2021-02-26婚后一方出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2021-01-222020最新離婚起訴書范文(第二次起訴時適用)
2021-01-16離婚協議書怎么寫
2021-03-13如何寫單方離婚協議書
2020-11-25登記離婚要什么證件,離婚登記的程序是怎樣的
2020-11-30起訴離婚律師費用是多少
2021-03-19出生證明委托書怎么寫
2020-12-23離婚后孩子監護權能變更嗎?
2021-03-24誰有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
2021-01-03最新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協議范本?
2021-03-02離婚后孩子撫養費怎么算?
2020-12-17西安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是多少
2021-01-26繼子女有繼承權嗎?繼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繼承?
2021-02-09關于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