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仲裁醫療糾紛發生時,如果雙方能夠自愿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處理,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仲裁:
1。醫患雙方提出仲裁請求的,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即受理期限內)向醫療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通知被告,組成仲裁庭。
3。案件審理。仲裁庭在處理醫療糾紛時,應當首先進行調解,督促醫患雙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達成解決協議。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4仲裁的執行。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就像法院的裁決一樣,當事人必須履行。敗訴方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的,勝訴方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可以體現仲裁裁決的權威性,在保證當事人權利實現的同時,保證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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