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的步驟是什么?
1。受理
醫療鑒定處收到委托書后,審核簽發《受理通知書》,并通知雙方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提供鑒定所需材料:
1。住院病人病程、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2)住院病人原始病歷,如住院記錄、體溫表、醫囑單、化驗單(化驗報告)等,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麻醉記錄表、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
<3。搶救急危重病人,應在規定時間(6小時)內填寫原始病歷;
4。密封保存的輸液、注射物品、血液、藥品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的檢驗報告;
5。其他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材料。專家人數原則上應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專家鑒定組成員的1/2。醫學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者委托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雙方在遴選專家評審組成員前,應說明專家退出的原因(擬退出的專家評審組成員已于8月15日被本報報道)。三是組織考核。醫學鑒定室應當在鑒定會議召開一周前通知醫生、病人和專家。每一方參加人數不得超過3人。任何一方缺席、撤回或拒絕參與評估,均不影響評估。
任何一方對第一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醫療事故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重新鑒定,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的醫學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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