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包與出讓有何區別?
1。轉包,是指承包人在不改變承包人與村莊原有合同的基礎上,將承包的土地轉包給第三人。土地承包權或轉讓,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土地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與村經濟組織訂立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實質上是出賣承包經營權。
3。分包中有兩種合同關系,轉讓中只有一種合同關系。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轉包不需要征得發包人同意,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但一般需要備案,不備案不失效;只有征得發包人同意,才能實現轉讓。由于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實質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因此義務的轉讓必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所有人不能買賣土地產權,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有償出租、轉讓土地使用權,不能隨意改變耕地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占用耕地的,還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既然不能轉讓,就不能說土地出讓和土地承包的區別。土地轉包是法律允許的。《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償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分包、租賃、交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轉讓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用轉讓的,應當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由此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來處罰,但承包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分包的,雙方簽訂書面合同,發包人備案;轉讓的,雙方簽訂書面合同,發包人同意。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你的情況更復雜,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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