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最晚時間是什么時候?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應當自發現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人、車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的書面確認。需要進行檢查、鑒定的,應當自檢查、鑒定結果確認之日起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書面確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當事人提出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書面申請后10日內,可以制作交通事故確認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和調查結果事實上,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被害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被害人的責任。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3) 交通事故事實不能核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交通事故書面確認,說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和調查掌握的事實,并分別送交當事人。4交通管理部門不作出決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5《交通事故處理規范》第五十條規定,交通警察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七日內,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偵破后七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三日內提出。第六十條規定: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兩日內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對復雜、疑難案件,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專家組研究審查。第六十一條規定:交通警察審批《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制作《交通事故確認書》,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場,披露有關證據,說明確認的理由和依據,并公布調查結果交通事故確認書,并分別向各方遞交《交通事故確認書》。當事人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的,應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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