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
1、合同形式和非全日制規定(第69條)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的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3。終止勞動合同和報酬(第71條) 非全日制就業的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另一方終止就業。雇傭關系終止后,雇主不得向工人支付經濟補償。工資標準和支付周期(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結算和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天,它定義了兼職工作。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工資為主,同一用人單位勞動者日均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它規定,從事兼職工作的工人可以與一個或多個雇主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全日制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規定非全日制勞動者雙方可以簽訂口頭協議。全日制用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全日制用工,除完成一定任務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 以上為lyba編撰的有關非全日制用工的知識。通用域名格式。我相信讀者讀完后會明白的。如果還有其他需要幫助的法律問題,歡迎參加關于Luba的法律咨詢。通用域名格式。我們期待著您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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