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格式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另一方責任、排除另一方主體權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的無效】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責任、增加對方責任的,排除了對方的主要權利,格式條款無效。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隱瞞違法目的的;(四)損害公共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格式合同條款的法律特征。格式條款的使用人事先用文字表達意思,與之訂立合同的對方不參與合同條款的制定,沒有協調的余地,只能全部接受或拒絕。
2。標準化和定稿。就合同內容而言,格式條款的內容是一個整體,不能改變。除簽訂合同的時間、對方當事人和標的物的數量外,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已經確定。格式條款一經制定,將長期保持穩定,對不特定的人一視同仁。
3。適用對象的普遍性是指一方當事人將其預先確定的格式條款適用于所有類似的交易對象,即只要這些交易對象與其進行交易,都是以格式條款為基礎的。重復使用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對格式條款的多次使用,而不是針對一項或多項特定交易而專門制定的條款。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格式合同的無效包括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體權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來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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