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無效,一方不愿履行合同的,可以與另一方協商解除合同。如果對方不同意終止合同,則合同不能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雙方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具備時,有權解除合同的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三)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5)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無效合同的法律責任是什么,此時,合同應視為無效。如果合同生效的法律條件不再具備,合同最終將不生效。有積極行為義務的一方應被視為締約過失責任。但客觀上合同生效的法律條件仍然成立,另一方當事人愿意追求合同生效的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對方當事人回避通過自行辦理相關手續,并由對方承擔所發生的費用和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有積極行為義務的一方仍應視為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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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催告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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