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無效同時履行抗辯權屬于延期抗辯權,只是暫時妨礙了對方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抗辯權。只要對方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抗辯權就會被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以雙重合同的功能為基礎的,適用于雙重合同,但不適用于單一合同和不真實的雙重合同。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是基于同一雙重合同的履行。如果雙方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個雙重合同,即使事實上關系密切,也不能主張同時履行的抗辯權。因此,要確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就必須由雙方當事人根據同一合同承擔相應的抗辯義務。這里的債務首先應該是主要的支付義務。當次要履行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密切相關時,也應考慮與主要履行義務相牽連,從而產生同時履行的抗辯權。雙方的債務應當有對價關系。對價關系并不強調客觀上的對等,只要雙方主觀上認為是對等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當事人能夠同時履行債務。因此,抗辯權只能在雙方債務同時到期時行使。一方當事人有先履行義務的,不受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的制約,而是讓位給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第三,對方不履行或者擬履行債務的,原告必須已經履行或者擬履行債務,否則,被告可以同時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但是,原告未履行或者未履行的債務與被告的債務不存在對價關系的,被告不得主張同時履行的抗辯權。原告履行不當的,被告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原告已部分履行,被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拒不履行債務的,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四,對方有可能履行付款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進當事人同時履行債務。當對方當事人無法處理給付時,不能達到同時履行的目的,同時履行的抗辯權也不存在,應當通過合同解除制度來解決。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于雙重合同的含義。所謂雙重合同的含義,是指履行與處理履行之間不可分割的關系。它可以分為發生、存在和作用。所謂發生含意,是指一方的履行與另一方對履行的處理之間的相互含意,即當一方的履行義務沒有發生時,另一方對履行義務的處理也沒有發生。所謂存在意蘊,是指當一方當事人的債務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時,免除債務人的給付義務,債權人也免除了對給付的處理義務。所謂功能含意,又稱履行含意,是指一方當事人的給付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給付待遇之間的相互前提。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另一方原則上也可以不履行。只有這樣,才能保持兩黨的利益平衡。同時,辯護權也是這一功能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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