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發生時,消費者或者作為受害人的第三人可以起訴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也可以以生產者、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要求賠償損失。無論產品缺陷是由于生產者的過錯造成的,還是由于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的,受害人都有權利要求和選擇。生產者賠償受害人后,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缺陷的,生產者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賠償后,產品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缺陷的,銷售者可以向生產者索賠。產品銷售者被起訴后,未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供應商的,銷售者仍應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具有連帶責任的性質,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在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能否將責任轉移給他人,取決于產品缺陷生產中的不同過錯主體。產品的運輸人、保管人對產品缺陷的形成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運輸人或者倉儲人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要求只能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出。賠償后,生產者、銷售者可以向責任運輸人、倉儲人要求賠償。在訴訟中,生產者、銷售者可以要求運輸人、倉儲人承擔賠償責任分別審理,也可以將運輸人、倉儲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共同審理。因產品責任提起的訴訟,由產品生產地、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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