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有權自主組織產品的生產經營和處置;(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取得相應補償;(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本條解釋中提到,承包地依法享有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是為了讓承包人在集體土地上從事農業、養殖業或者畜牧業。因此,承包人有權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合理有效地使用承包土地,并有權獲得土地收益。農業生產方式、類型由承包人自行決定,其他第三人無權干涉。承包地不僅用于傳統意義上的耕作、種植,還用于為農業生產建設必要的配套設施,如修建溝渠、水井等構筑物。所建輔助設施的所有權屬于承包人。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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