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違法建設是否有拆遷補償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員不會對違法建設的拆遷進行補償。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道等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人民政府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超過批準期限拆除違法建筑和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這一規定有效遏制了違法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護了開發建設單位的利益。但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往往忽視對房屋的認定,直接以被執行人是否有房屋許可證作為界定違法建設的依據,即無許可證的房屋一律視為違法建設。事實上,對其是否為公民合法財產的認定,必須以國家相關法律為依據。根據《城鄉規劃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是城市、鄉、村違法建筑的管理部門。他們有處理違章建筑的行政執法權。當然,他們也是違法建筑的認定機關。即使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也無權確認違法建筑,也不能承認違法建筑的性質。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平、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執行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事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筆者認為,在認定違法建筑時,應兼顧實體法和程序法。
我們提醒您:違法建筑和臨時建筑超過審批期限的拆除不予補償;臨時建筑未超過審批期限的拆除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在拆遷過程中,對違法建筑的拆遷不予補償。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我們的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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