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宅基地糾紛的權利(一)協商解決(一)《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因此,公民之間的宅基地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糾紛,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3)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公民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糾紛,只有經有關行政機關處理后,不服判決,才能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宅基地糾紛,當協商解決不了時,可以通過司法程序采取法律手段維權。同時,律師協會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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