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按照《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人民政府確定,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出讓、轉(zhuǎn)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quán)的,受讓人應當自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時間后次月起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土地交付時間的,受讓人應當自合同簽訂后次月起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
3。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照下列方法確定:(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量面積為準。
(2)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頒發(fā)的土地使用證的,以該證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三)未頒發(fā)土地使用證的,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土地面積納稅,并在土地使用證頒發(fā)后進行調(diào)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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