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由于資金周轉困難,楊某向王某借款12萬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但雙方并未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王某只要求楊某保管房屋產權證。半年后,楊某無力償還債務,于是王某起訴法院,要求實現其對該房屋的抵押。
[法院判決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楊某雖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該房屋作為債權抵押,但因該房屋未登記為抵押,故王某的抵押權不成立。因此,王某的訴訟請求無法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本法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成立。屆時,與民法典相抵觸的規定將被廢止。民法典施行前,《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本法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成立。
本案房屋屬于《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建筑物。由于王某與楊某約定的房屋抵押權尚未登記,債權人王某未設立房屋抵押權,故不能享有房屋抵押權。
據此,房屋抵押未登記,實際上等于無抵押。由于房屋產權證可以掛失,本案中債權人王某對抵押房屋產權證的保管不能有效防止抵押人二次抵押房屋。
[律師提示]
抵押當事人抵押房屋等不動產時,應當在依照《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簽訂抵押合同后,盡快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設定抵押權。而根據《物權法》第199條規定,當多個抵押權并存時,以抵押登記優先為清償順序。因此,抵押登記的優先權可以防止他人先登記房產,相對而言,可以更好地保障債權的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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