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抵押后,如果財產的價值大于有擔保債權人權利的余額,可以設立其他擔保,如質押。此外,抵押設定后,抵押人隱瞞事實,對其他債務設定質押。這樣,同一抵押物將同時承擔抵押和質押。由于二者都是擔保物權,在未經登記公示的情況下,沒有一方優先于另一方。二人擔保的主債務到期未清償的,原則上按照抵押、質押的順序清償;設立順序相同的,按照各自有擔保債權的比例清償。但是,如果與質權并存的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則情況會有所不同。此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因為登記抵押權的設立是通過登記的方式進行的,其設立時間因登記在冊而確定;質押物是通過占有質物(即抵押物)的方式進行的,其設立時間因不公開而難以確定。為防止抵押人(出質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稱抵押人與第三人設定的質押物是先設定的(實際上是后設定的),為了使第三人能夠改變抵押物(質物)的價格,享有優先受償權,從而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法律賦予登記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權。而且,登記作為一種公示手段,其效力大于占有。在司法實踐中,值得注意的是,登記抵押權先于同一財產的質權,登記抵押權成立的時間可以先于質權成立的時間,也可以晚于質權成立的時間。此時,物權效力取決于物權成立時間的原則已不復存在?!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五條抵押人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其價值超過有擔保債權余額的,可以再抵押,但不得超過余額。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動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并以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所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為質押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
以上是相關答案。財產抵押后,如果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可以設立其他擔保,如質押。由于二者都是擔保物權,在未經登記公示的情況下,沒有一方優先于另一方。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向律師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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