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抵押物不得脫離債權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第二,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屬于從屬合同,應當允許與主合同同時訂立或者在主合同成立后訂立。根據我院法府〔1994〕2號批復精神,債務人有一個以上債權人簽訂抵押合同的,無論全部或者部分財產被使用,都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否則抵押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時,他人對執行標的有抵押權的,抵押物可以分割的,超過抵押債權數額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執行。抵押權是一種法律協議,在借款人不能支付債券或票據所需資金時,對資金的進出進行保護。抵押貸款賦予貸款人從出售借款人資產的現金中獲得償還的權利。在被稱為抵押合同的法律文件中,借款人和借款人規定了抵押條款。(1) 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抵押權是以財產的交換價值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一種價值權利。其目的是保證財產的交換價值,保證債權的清償。因此,從抵押權的性質和目的來看,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2) 抵押權是設定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的擔保權益。債務擔保的權利人不必為清償債務而設定財產抵押權。抵押貸款是為了償還他的債務。它只能存在于債權人或者愿意提供財產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以外的債務人。(3) 抵押權屬于約定的擔保物權,不屬于法定擔保物權。根據《物權法》第181條和第185條以及《擔保法》第33條、第38條和第43條,抵押權是經當事人同意設定的。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抵押物、抵押期限、抵押擔保范圍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債權合同的抵押條款中明確。(4) 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設立和存在只需要登記,不需要轉移標的物的占有。(5) 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抵押權的內容有兩個:一是抵押物變價處分權;二是抵押物變價優先受償權。抵押物處分權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或者與抵押人約定用抵押物抵償債務。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是指:(一)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可以優先受償于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的抵押物價款;(2) 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權也體現在兩個物權之間,即同一抵押物上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第一順序的抵押權人優先于第二順序的抵押權人;(3) 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等程序中享有排他性權利,即抵押物應當從債務人破產財產中除名,抵押權人對債務人破產財產中變賣的抵押物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
以上是相關答案。根據國家規定,抵押權不能脫離債權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抵押合同屬于從屬合同,應當允許與主合同同時訂立或者在主合同成立后訂立。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向律師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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