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均由房地產開發商自行印制,房地產開發商不會因為“兩本書”印制晚或未印制而影響房屋交付。合同第11條的實際意義是規定了買方的責任。因此,購房者應注意如何填補文章空白,房地產律師認為應注意以下幾點:
<P>1。《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預售商品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二)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三)預售合同約定的其他交付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交付日七日前,書面通知預購人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地點以及預購人應當攜帶的證明、文件。交付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預購人出具前款規定的文件;交付房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應當向預購人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房子的另一邊。”《規定》明確了房地產開發商交房時應具備哪些條件,應向購房者提供哪些證件,房地產開發商應如何告知購房者收房。因此,購房者應避免在合同中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不同的協議。如果約定了“因買方原因,未能按時交貨”的處理方式,就必須注意“原因”盡可能具體,例如,因買方未按合同約定付款,影響交貨的如何處理,避免不陳述理由或寫可以讓房地產開發商任意擴大的理由。2。除了購房者拒付房款外,購房者還應明確說明逾期付款的原因雖然這句話似乎有些多余,但鑒于房地產開發商在交房時不給鑰匙,寫下來總比不寫好因為買方拒絕支付超出合同范圍的費用。
3。購房者首先要明白:由于購房者的原因,房子沒有按時交房,購房者不需要對房地產開發商未能按時交房承擔那種賠償責任。同時,應當明確的是,合同在這里規定了對買受人影響交付的原因的處理方法,這實際上是本案中房屋的保管責任。《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地產滅失、損壞的風險責任,自房地產轉移占有之日起由受讓人承擔,但轉讓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下:“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拒絕接受的出賣人的書面交付通知無正當理由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付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述規定和解釋清楚地告訴我們,只有在房地產開發商交付房屋時,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房屋時,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才由買受人承擔。因此,本協議可以重復上述規定和解釋,也可以不作約定。如果購房者擔心承擔風險,也可以約定在因購房者原因影響房屋交付時,購房者將向房產中介支付哪些費用,房產中介將繼續承擔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
如果房產中介拒絕交付房屋,即使是由于買方逾期付款,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仍由房產中介承擔。換言之,房地產開發商有責任保持房屋完好無損,直到交給購房者。對房地產開發商額外支付的倉儲費,在合同其他條款中約定由購房人承擔逾期付款的賠償責任,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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