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下列房屋不得出售和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約定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該土地未進行投資開發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動產;
(5)權屬糾紛;
(6)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
(7)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設定該不動產的抵押權;(八)未辦理預售登記審批手續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驗收不合格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如何處理房地產糾紛處理房地產糾紛的原則一般是:當事人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1)協商解決:爭議雙方自行協商,在平等、互利、合理、有償的基礎上妥善解決爭議;主要是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協商,解決雙方的房地產糾紛。
當事人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以根據爭議的性質和法律關系,分別向行政機關申訴、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機關按照職權處理:爭議雙方當事人一方向行政機關投訴后,行政機關按照管轄范圍受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決定規章制度。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除終局復議外,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行政決定一經作出,就可以執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三)仲裁或者訴訟:不屬于行政機關管轄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必須有一個商定的仲裁協議。沒有協議的,不能申請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一次仲裁為終局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再次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有必要,他們可以向房地產專業律師尋求幫助。
哪些房屋不允許買賣,房地產糾紛如何處理?
房地產糾紛發生后,如果沒有能力解決,一定要依靠律師的幫助,不要一個人“挖牛角”。對于房地產糾紛處理的具體實踐和實踐要求,有不少律師對此進行了探討律師網幫你解決問題。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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