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賣方違約的三種情形: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違約即為違約。下面列出了幾個常見的內容。第一:出賣人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的,出賣人將房屋賣給第三人,但不辦理過戶手續的,依照法律規定,原買受人有優先過戶權,并可以請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并交付,或者出賣人已經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并辦理過戶手續,則出賣人已構成惡意違約,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則買受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按違約責任或房屋差價責任賠償違約金。第二種:出賣人要求提高房屋價格轉讓所有權,出賣人在簽訂合同后,認為房屋價格太低,要求增加轉讓所有權的費用。
本案中,買受人應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所購房屋進行查封并履行合同,以防止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從而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并要求法院判決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第三種:出賣人出賣房屋后反悔,要求合同無效的,買受人在購買房屋時明知有其他共有人,未經共有人同意購買房屋的,當共有人要求合同無效時,可以獲得支持。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的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一般認為是夫妻約定的。買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此外,如果出賣人與配偶以外的人共用房屋,那么出賣人需要有證據證明房屋是共用的。如果不能證明,買方仍然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如果出賣人能證明該房屋為共有,則不履行合同是由于出賣人的過錯造成的,買受人可以在合同終止后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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