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根據規定,房屋租賃期間,如果承租人死亡,生前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權繼續履行合同,但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讓我們和小編一起來看看。所謂“生前與租客同住的人”,應該是租客死亡時與租客同住的人。因此,如果權利要求人在承租人死亡后不久搬進承租人的房屋,或者在承租人死亡前與承租人共同居住在該房屋內,而承租人死亡時又搬去了另一個地方,就不能被視為“生前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P>
2)承租人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間死亡。承租人死亡的,租賃合同期限屆滿。那么,出租人當然會收回房子。原承租人的共有人要求繼續承租房屋的,應當以共有人的名義與出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租賃期間,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租賃。”
讀完這里,我相信你已經理解了上訴的相關規定。其實問題本身很簡單,沒有我們老百姓想的那么復雜。如果您對上述文章或其他問題感到困惑,歡迎您前來咨詢律師網專業咨詢或直接委托律師網和律師在一起。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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