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這一條反映了人民法院的一級管轄權,即由于各種客觀因素,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分級管轄不能完全適應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也指出:“根據管轄的實際情況,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可以確定一批基層人民法院對著作權民事糾紛具有一審管轄權?!眕> 這一規定突出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指定管轄權,即:,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還承擔著作權民事案件的第一審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準據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侵權行為實行屬地管轄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即“侵權行為地、侵權復制品存放地或者查封地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符合人民法院的規定:。在申請訴訟前停止侵犯著作權和著作權相關權益,在訴訟前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其他著作權和著作權相關權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兩種案件也應當受理當事人的訴訟:著作權行政機關查處的侵犯著作權案件行政機關、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訴訟的民事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著作權人書面授權以自己名義提起的訴訟,如有其他疑問,可以向我局律師咨詢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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