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是否可以申請工傷鑒定
學生因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不能申請工傷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于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見,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勞動和就業保障的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而根據這一規定,學校對學生不符合勞動條件的定義。他們仍然是在校學生,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工人。因此,學生不能被視為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
實習生是否可以申請工傷? p> 1996年10月1日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參加企業實習工傷保險的高等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有傷亡的,參照本辦法的相關待遇標準,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發放一次性待遇。但隨著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上述《試行辦法》已經失效,而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繼承上述工傷認定和處理規定,從法律角度看,實習階段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實習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的規范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實習生不適合工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仍可以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實習期間,公司對學生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公司是受益者。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形成了雇傭關系。因此,受害學生應向公司索賠因此,學生不繳納工傷保險,不具備成為職工的主體資格,其身份仍為學生。工傷后不能申請工傷認定,但可以通過其他民事途徑尋求賠償和保護。如果您還需要進一步了解學生工傷認定的相關內容,律霸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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