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對撤回出資的處罰標準是什么?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不交付財物或者不轉讓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額或者提取資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不交付資金,公司設立后,有實物、轉讓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起公訴:(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額在30萬元以上,占應繳出資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額在300萬元以上,占應繳出資額的30%以上的;(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回的出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30萬元以上,占實繳出資額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提取的出資額在300萬元以上,占實繳出資額的30%以上的;(三)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額,股東、債權人10萬元以上
(4)不符合上述金額標準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四、司法實踐中利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所得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資本退出的具體情形應當結合實際犯罪事實認定,特別是《公司法》明確規定資本退出是違法的,公司股東應當根據其實際出資能力和有關情況確定出資額,為避免法律適用,抽逃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什么,抽逃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提取資本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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