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仲裁的范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一)企業之間、個人經濟組織之間、私營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糾紛的社會組織及其勞動者對已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的確認、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二)公務員法實施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因辭退、辭退、辭職發生的糾紛,人事關系的解除與勞動合同的履行
(四)因開除、辭退、辭職、辭職等原因,因解除人事關系與勞動合同發生的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的糾紛,(五)用人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仲裁委員會解決的其他爭議,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正式職工屬于勞動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不屬于勞動仲裁訴訟的范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和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為勞動爭議。企業與職工之間的爭議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屬于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有關法律,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如果您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以上的詳細介紹,相信現在大家都應該知道什么樣的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了。比如,國家機關與公務員之間的糾紛屬于人事糾紛而不是勞動爭議,因此不能申請勞動仲裁。欲了解更多有關勞動仲裁的信息,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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