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關于實施&<;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根據《實施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并嚴格依法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勞動者有權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拒絕加班。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實施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下,職工不得拒絕加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拒絕加班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經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另行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因公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得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的,(三)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成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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