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仲裁辦公室主任王毅認為,根據(jù)我國法律,勞動仲裁中主張舉證的人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在勞動仲裁過程中,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與爭議事項有關(guān)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的控制和管理,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如用人單位掌握勞動者的檔案、工資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出勤、勞動保護等情況和資料,勞動者一般無法取得和提供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仲裁庭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用人單位作出開除、撤職、辭退、終止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同時,勞動仲裁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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