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王女士申請勞動仲裁不超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張權利、請求有關部門救濟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自中斷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p> 根據一般原則,王女士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應從2006年4月開始,即自提出申請之日起一年以上。但2007年11月,王女士向單位索要加班費,并收到單位領導的書面承諾,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期限中斷的情形。因此,王女士申請仲裁的期限應從2007年11月開始重新計算,王女士仍可以在2008年9月就此事申請仲裁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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