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多發生在經濟落后、經濟欠發達地區或傳統家庭觀念保守的地方。包辦婚姻在現代社會可以看作是封建殘余。在現代社會,人們提倡自由婚姻。但是當男孩被父母安排時,他們應該怎么做呢?下面小編搜集相關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如何處理包辦婚姻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等妨礙婚姻自由的行為”。包辦婚姻又稱包辦逼婚,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人違反婚姻自主權原則實施的強迫婚姻行為。包辦婚姻是封建婚姻制度的產物。在現實社會中,仍有少數父母不顧子女的反對,在封建制度的影響下實行包辦婚姻,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者一方的意愿,強迫包辦婚姻;違背男女雙方或者一方的意愿,為取得財產而強迫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后雙方不能建立感情的,婚姻分為兩類,準予離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六條規定:“包辦商業婚姻一方婚后立即提出離婚的,又或者雖然同居多年,卻沒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認為夫妻感情確實破裂了。一方堅持離婚,調解無效的,可以依法準予離婚。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原則上,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產,離婚時依法領取。“原則上”是指在一般情況和特殊情況下的靈活性,如何處理因包辦婚姻引發的財產糾紛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一些父母干涉子女婚姻,是封建家長主義的表現,嚴重侵犯了子女的人身權利(特別是婚姻自主權)婚姻法第三條明確禁止包辦婚姻《婚姻法》第五條進一步規定:“婚姻必須是合法的男女雙方的自由意志,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或任何第三方干涉,“包辦婚姻背離了我國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原則和婚姻條件。從法律層面看,屬于可撤銷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被脅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包辦婚姻。被脅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解除,依照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可以解除,并自始無效。當事人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被撤銷的婚姻和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共同所有。除非有證據證明屬于一方鑒于這種情況,國家法律規定父母和其他第三方不得干涉兒童的婚戀自由,侵犯兒童的自由選擇權。如果雙方再婚后沒有建立感情,離婚到法院,法院一般都會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強迫包辦婚姻是由于金錢造成的,則應在離婚時依法上繳所獲得的金錢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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