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中包括無效婚姻制度,即在一定條件下,男女雙方即使拿到結婚證,也可以申請確認婚姻無效。無效婚姻的申請可以在無效婚姻存續期間提出。半年內申請無效婚姻的條件是什么?讓我們看看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申請半年內無效婚姻的條件是什么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患有婚前醫學不宜結婚的疾病的,(四)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必須由特定的人提出申請:依照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申請婚姻無效宣告的,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2)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申請婚姻無效宣告的,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近親屬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三)因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而宣告婚姻無效的,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病人有婚前醫學上認為不結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幸存的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入被申請人名單。
3.在法定期限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婚姻無效的申請,可以在無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提出。婚姻一方死亡的,由幸存的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法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婚姻雙方死亡的,利害關系人應當依法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法院如何處理無效婚姻。當事人提起終止同居關系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當事人請求的同居關系是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可以通過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審理財產分割、撫養子女的無效婚姻案件,對因重婚造成的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制作認定婚姻效力和處理其他糾紛的判決書,應允許合法婚姻的當事人作為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對于原配偶的重婚一方,不允許通過協議將財產轉讓給另一方。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結婚年齡,一方要求終止同居關系的,法院可以調解和和解。調解成功的,法院應當責令雙方在法定期限內補辦婚姻登記,然后送達調解書。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應當依法終止同居關系,經審查確認婚姻無效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對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離婚和無效婚姻申請的,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判決后進行
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有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不完善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告知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無效婚姻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也可以由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親屬提出。婚姻解除后,兩人的婚姻從一開始就無效,婚姻中的權利義務也無效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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