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差異
1.性質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權,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書在當事人未于法定期間內起訴的情況下即產生法律強制執行力。勞動爭議糾紛則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
2.依據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
3.原則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①先行調解原則;②少數服從多數原則;③及時原則。
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4.程序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只有一審,仲裁裁決作出并送達后,仲裁程序即終結,如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不能向上一級仲裁機構再行申請,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序;勞動爭議訴訟則有二審,訴訟一審結束后,如對一審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應對一審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聯系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審”制,勞動爭議當事人須首先將爭議提交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后,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裁決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未經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決后,當事人未在十五日內起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該裁決,否則對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十五日內起訴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勞動爭議進行全面審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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