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他們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
(2)如果工人被安排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進行補休,則應支付不低于其工資的200%的工資(3)如果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不低于其工資的300%注:
1)加班費標準工時制的計算。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的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的工資,但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日、時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不低于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日工資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中加班工資的計算。根據勞動部《企業實施非正常工作時間和綜合工作時間制度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答復》,經批準實行綜合工時制的企業,其實際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超出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此外,每月平均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3)非正常工作時間制度下加班工資的計算。正常情況下,經批準企業實行不正常工作制的,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仍應當支付不低于本單位工資標準300%的加班費。用人單位在完成計件工資定額任務后,安排實施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應當按照上述原則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資,法定工時單價的200%和300%
相關知識:(1)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要準確計算加班工資,首先要正確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實踐中應把握以下幾點: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崗位工資”,加班費應按各種工資的總和計算支付,不能按“基本工資”的單個項目計算,“崗位工資”或“崗位工資”
2)勞動合同對工資數額有明確約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的,以實際工資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構成規定具體范圍的說明》中規定的“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需要注意的是,當實際工資可以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加班工資,扣除伙食補貼和勞動保護補貼,不計入計算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法定時間計件工資單價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以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2)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 二十一點七五× 300%),公休日加班(月工資收入)÷ 二十一點七五× 200%)春節假期七天加班總時間=月薪÷ 二十一點七五× 300% × 3+月薪÷ 二十一點七五× 20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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