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勞動法》的規定,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發差額;如果員工逾期不付款,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或者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責令按照應支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追加賠償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依照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逃避勞動的以轉移財產、逃跑、藏匿等方式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時不支付,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但是,勞動法要求提前一個月向單位報告辭職,這是為了讓單位在這段時間內找到接替你的人,保證單位的工作秩序,保證單位的工作不會因為你離開而受到影響,如果你不辭而別,一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單位拖欠職工工資也是違法的。只要工人支付了合格的勞動報酬,他們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報酬
而且,所有企業都有關于曠工處罰的規定。法律是保護雙方利益的,不能只保護勞動者一方而不顧企業一方。由于不辭而別,單位停止發放工資,這給單位和職工留下了爭議因素。建議先到單位辦理交接手續,再追討工資。用人單位有困難的,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趙保明律師 男,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4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刑法學碩士學位,研究生學歷。趙律師熟悉刑法、訴訟法、民法、合同法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扎實,思維敏捷,辦案風格嚴謹,始終堅持“以合法方式讓當事人獲得最大利益,為建設法治社會而不懈努力”的辦案理念。 參與辦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包括:王某陽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陳某元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職務侵占罪、強迫交易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林某波涉嫌詐騙罪、盜竊罪案,林某威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取保候審),尹某沖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取保候審),陳某華涉嫌詐騙罪案(取保候審),張某金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緩刑),陳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減輕處罰),宋某波涉嫌詐騙罪案,李某飛涉嫌行賄罪、受賄罪案、歐某沖涉嫌職務侵占罪案(取保候審),李某瑾涉嫌行賄、受賄罪案,湯某坤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以及麥某畔涉嫌故意傷害罪案等刑事案件。 參與處理的部分民事案件包括:廣州市某醫院訴某公司合作合同糾紛案,余某兒合同糾紛再審案,陳某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陳某鳳房屋買賣合同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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