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搬遷職工安置計劃
被搬遷企業的職工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原則上,被搬遷企業應安置所有企業職工。企業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果企業與員工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或者員工不愿意與企業一起搬到新的工作場所,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自法定退休年齡起,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不滿5年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在全市企業各項保險實現市級統籌之前,所有列入搬遷改造計劃的企業可繼續在原參保地保留社保賬戶,并在新注冊地開立另一個社保賬戶。以企業搬遷之日為基準日,搬遷前在企業登記在冊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可繼續留在原投保地點,繼續享受原投保地點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搬遷后,企業新招聘人員可選擇在企業原投保地點或搬遷后所在地參加保險,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全市企業社會保險在市級統籌后,,企業搬遷后的社會保險關系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屬地管理,經濟補償金支付條件為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協商,如果是雇主提議的
2.雇員因雇主的非法或非法行為而提議終止勞動合同
<3.工人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屆滿后,無法從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依法進行重整;發包人生產經營有嚴重困難的;企業變更生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調整經營方式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因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致使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下崗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5.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出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因合同約定的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而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為相關答復。如果員工希望在企業搬遷時跟隨企業,他可以或可以繼續在企業工作。如果他或她不愿意,他或她需要得到補償。補償計劃是為一年的工作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以此類推。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luba.com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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