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續要求留在本公司
2.要求辭職,但要求賠償。但是你應該記得買一支錄音筆或一張筆錄。有書面證據或記錄證據或其他證據證明您在公司工作了多長時間,但沒有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補償,補償是月薪加社會保障的兩倍。在第一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公司簽署合同,繼續履行合同,在與法院審理爭議期間支付幾個月的工資,并在勞動合同未簽署時補償雙倍工資。判決后,需返回原崗位,第二天上班,并通知公司離職。最多在公司再呆一個月,拿到工資后離開。你沒事???/p>
記住,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法官要求你撤回訴訟,不要撤回訴訟。一定要舉行庭審等待判決。即使法官告訴你如果開庭你會輸,你也希望他開庭并做出判決。不要相信任何人,包括法官。首先,找一個能和公司老板談話的人,帶上證據收集工具。你工作時有時間記錄什么樣的合同或文件?只要能說明你在單位里呆了多久,但你沒有簽合同。你應該記住另一點。請第三方給你一個判斷。其他人不知道你在公司呆了多久,也不知道你是否簽了合同。你應該向他們展示(證據),讓他們知道這些情況。只有當他們理解時,他們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斷。你可以得到一萬塊賠償。我不知道你的月薪是多少。不管怎樣,我可以給你一年半的薪水。在合同未簽訂期間,工資為工資的兩倍加上社會保險。合同簽訂期間,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遵守有關工作調動的勞動法規的情況下,您才能被解雇:您是否應該擁有2011年9月簽訂的一份勞動合同?拿出合同,看看是否有任何關于工作調動的問題。如果你不這樣做,你就無法調整它。如果你這樣做了,看看它是怎么寫的
從上述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簡單地總結出以下關于轉崗的基本規定:
首先,全面、適當地履行勞動合同是雇主和工人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因此,企業不能隨意改變工人的職位。第二,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或《員工手冊》中就工作地點差價調整和工資調整達成書面協議,在相應的實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將該協議作為工作地點差價調整和工資調整的法律依據。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和薪金調整數的條件必須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雙方簽訂或變更合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如果合同中的條款顯著增加了工人的責任,排除了工人的權利,免除了雇主的法律責任,雇主應根據這些條款作出決定,因此,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貫穿于勞動關系的履行之中,但當“合同”違法不合理時,黑白“合同”無效。例如,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會增加“XX承諾無條件服從公司的工作崗位調整和工資調整,否則公司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者“企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遵守的協議”顯然是一項不公平的霸王條款,其效力將不再被法律承認:在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員工的職位:
首先:
如果員工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并且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則用人單位和員工可以通過協商更改勞動合同的內容醫療期間,用人單位可以為勞動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三:勞動者本人不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其工作崗位進行必要的調整。這屬于雇主的自主權,雇員應服從單位的安排。如果雙方不能就調整崗位達成一致,企業有權終止勞動合同
第四:
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后,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對于什么樣的情況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決,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客觀情況,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同時,為了加強用人單位在組織和管理勞動過程中的自主權,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得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后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成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用人單位行使轉崗權時,除提供需要調整的法律或約定事實外,如果調整行為本身是合理的,則必須是完全合理的。單位擁有勞動管理權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控制工人,將技術工程師調整為門衛,將辦公室文員調整為清潔崗位。普通人也可以立即判定該等工作地點差價調整和工資調整明顯超出合理范圍,如對工資調整合理性的判斷、仲裁和訴訟一般控制在原工資標準的20%以內。如果雇主每次調整工人工資超過20%,那么總結起來,首先,看看你簽訂的合同,通常會被認為是不合理的。怎么寫呢
其次,只有一種情況你可以調任,那就是你所在部門的業績下降太多了。這個部門將被取消,所以你將被調任。然而,工作調動必須與員工討論,超過20%的工資調整通常被認為是不合理的
即公司可以根據規定調整員工的職位,但在調整過程中應遵循合理性原則。調整后的職位性質和類型應與原職位相似,薪酬也應相似。你應該先和老板談談。談話應該包括一個事實:你已經一年沒簽合同了。你應該把錄音錄下來,然后再加上其他支持證據。比如說,你一年之內都沒有任何文件或線索,對吧?例如,在2011年1月的會議上,你的名字與勞動合同的時間不一致,這證明你沒有簽署合同在他家工作。最后,你應該有理由被調任。讓我們看看你簽的合同里寫了什么,也就是說,你可以換工作,但你也應該遵守《勞動法》
以上就是解決公司強迫員工變相回去的問題的方法。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您可以咨詢相關方律師,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保護您的利益。如果您面臨類似問題,您應該咨詢相關專家以合法解決您自己的問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征地補償費用有哪些
2021-02-09童工保護如何規定
2020-12-02勞動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2021-01-14金融消費的定義,什么是金融消費者
2021-02-18借款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2020-12-19票據行為票據能力是如何的
2021-01-08男方不給撫養費要坐牢嗎
2021-01-19贍養糾紛的管轄法院
2020-12-02先試用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2020-11-27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相關法條
2020-12-27違反三性是否導致勞務派遣失效
2021-01-16試用期要離職領導不批怎么辦
2021-02-17人身保險一般期限長嗎
2020-12-01保險合同糾紛案例
2021-01-11勞動局的保險認證什么時間結束
2021-01-19我方全責保險會全賠嗎
2021-02-13非機動車拒賠同等責任賠付如何處理
2021-02-12被保險人放棄向第三人索賠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0-12-29一個自然人也可設保險代理公司保險公估
2021-03-25委托他人代理應注意什么問題?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