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2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起訴。但是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即使不服,如果不申請復議又不執行處罰決定,根據《執行勞動法的意見》第97條的規定:對違反勞動法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有權依據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用人單位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或不申請復議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行政訴訟第六十六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和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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