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海損犧牲是指船舶、貨物處于危險狀態(tài)時,采取共同海損措施,使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受有形物質損害,主要包括船舶犧牲、貨物犧牲和貨物損失。承運人因采取共同海損措施而無法收取的運費犧牲具體指“到達時運費”。根據(jù)航運習慣,預收的運費不包括在共同海損中。承運人已提前收到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即使貨物因共同海損措施而滅失,也不必退還托運人的“預付運費”。因此,不存在預付運費的犧牲。共同海損費用,即為采取共同海損措施而額外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避難港費用、重置費用和其他雜項費用
1)與避難港和其他地點有關的額外費用:根據(jù)《海商法》第194條,船舶因事故、犧牲或其他特殊情況而受損時,為安全完成航程、進入避難港或避難地或返回裝貨港或裝貨地進行必要修理而在港口或地點額外停留期間支付的港口費、船員的工資和給養(yǎng)、船舶消耗的燃料和材料以及卸貨過程中產生的損失和費用,儲存、重新裝載或移動船上貨物、燃料、材料和其他財產進行修理,應計入共同海損
2)替代費用:根據(jù)《海商法》第195條,為替代可以列為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而支付的額外費用,可以列為共同海損的替代費用;但是,列入共同海損的替代費用不得超過被替代的共同海損的特別費用。替代費用本身不具有共同海損的性質,但費用的支付節(jié)省或避免了本應支付的共同海損費用的支付
3)其他雜項費用:根據(jù)《海商法》第201條,可計入共同海損的費用包括預付款、手續(xù)費和共同海損利息。不能列入共同海損的損失根據(jù)《海商法》第193條第2款,“在任何情況下,因船舶或貨物延誤造成的損失,包括船期損失、市場損失和其他間接損失,無論是在航程中還是在航程后,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損?!?p style='text-indent: 2em' >
根據(jù)《海商法》第200條,未報關貨物或虛報貨物應參加共同海損分攤;所遭受的特別犧牲不計入共同海損。申報價值不適當?shù)陀谪浳飳嶋H價值的,按照實際價值分攤共同海損;如果是共同海損犧牲,犧牲金額應根據(jù)聲明價值計算。
雙方還可以將任何版本的調整規(guī)則納入提單、租船合同、保險單或其他爭端解決協(xié)議,共同海損損失的范圍按理算規(guī)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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