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果期限少于6個月,勞動者的月工資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雇主所在地;支付給他們的經濟補償標準應為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12年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時有發生。有時裝置不更新,有時工人不更新。無論哪一方不續簽,只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補償。Lyba還提供在線法律咨詢服務。歡迎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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